興華地毯機2017年2月17日訊 2016年,紹興市環保廳印發《紹興市紡織染整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全文如下:
紹興市紡織染整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
前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二五時期重污染高耗能行業深化整治促進提升的指導意見》(浙政發〔2011〕107號)、《浙江省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實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辦發〔2014〕61號)、《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環發〔2013〕54號),加快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改善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參考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紹興市紡織染整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以指導紹興市紡織染整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及環境管理。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本規范將根據環境管理要求及技術發展情況適時修訂,當本規范與國家、省新頒布的相關要求有沖突時,以新頒布的要求為準。
本規范由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起草,由紹興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提供技術支撐。企業的具體整治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管理部門負責指導。
本規范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本規范由紹興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紹興市紡織染整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
1整治目標
通過污染整治,基本解決紹興市紡織染整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控制技術與裝備落后、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低下、環境管理滯后、部分區域VOCs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
根據《浙江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分年度整治目標,通過實施VOCs污染整治行動,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減少,區域環境質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完成紡織染整行業VOCs排放現狀調查,摸清排放底數。
——至2016年底,紡織染整行業VOCs治理項目達到6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紡織染整行業VOCs污染整治,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VOCs污染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業。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紡織染整行業較佳可行技術指南,VOCs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運行。
2整治要求
2.1加強源頭控制
(1)采用替代物質,控制有毒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的使用。鼓勵使用低毒、低VOCs或無VOCs含量的環保型整理劑及溶劑等原輔材料,如功能性后整理中采用到的一些助劑;鼓勵采用水性原料或者減少原材料中有機溶劑的含量,如涂層整理中采用水性涂層劑;在純棉織物的防皺整理中,應用低甲醛類的整理助劑;在印染生產中使用無醛品種固色劑,選用環保型柔軟劑。
(2)使用環保型染料。推廣使用清潔環保原料。應選用固色率高、色牢度好、可滿足應用性能的染料,不存在國家規定的禁用染料。要求染料供應商提供染料索引號,并與禁用染料索引號進行比較。
(3)控制原料及產品檔次。對于來料所附著殘留物無法控制,可根據Eco—Label標準實行限定:即原料出廠時限定有害殘留物不超標。
2.2加強過程控制
(1)規范揮發性原料儲存。單種揮發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該物料宜采用儲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輸送。沸點低于45℃的甲類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儲存,并按相關規范落實防火間距;沸點高于45℃的易揮發介質如選用固定頂儲罐儲存時,須設置儲罐控溫和罐頂廢氣回收或預處理設施,儲罐的氣相空間宜設置氮氣保護系統,儲罐排放的廢氣須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裝卸應采用裝有平衡管的封閉裝卸系統。其他未采用儲罐存放的所有有機溶劑和含有有機溶劑的原輔料應采取密封存儲和密閉存放,屬于危化品應符合危化品相關規定。
(2)規范原料調配、轉運與使用。對存放化學助劑的料桶應加蓋,使用溶劑型膠水的涂層加工設置獨立密閉調配間,車間廢氣進行收集處理;所有盛裝溶劑型涂層膠的容器及調配、轉用和投料過程要保持密閉,采用密閉式膠水的使用配備管路和泵供、回收原料系統。上規模企業推廣使用原料自動配料系統。
(3)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鼓勵紡織染整企業和機械設備制造商聯合開發環保密閉型生產集成裝備,如投料廢氣收集罩銜接一體化密閉系統,削減廢氣量,提高收集效率;鼓勵采用中央供漿系統技術,降低損耗。
通過全閉環控制系統及傳感器技術,在染料、助劑、設備、配方等實現信息化管理的基礎上,實現自動配料、稱料、化料、管道化自動輸送。實現前處理加工工序生產過程中加料的自動控制,精確計量印染生產過程中染化料及用水量。
無集中供料系統時,對存放化學助劑的料桶應加蓋原輔料轉運應采用密閉容器封存。
2.3完善廢氣收集
(1)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呼吸廢氣、染色和印花調漿工段廢氣、涂層和存在明顯刺激性氣味的后整理設備廢氣等應全部收集處理。
(2)定型機配套廢氣收集系統,進行密封收集經處理后高空排放。定型機廢氣處理設備應設置監測平臺、監測通道和啟閉式取樣口。定型機高溫廢氣宜經過熱能回收系統回收熱能,廢氣收集率應達到97%以上,車間內無明顯的定型機煙霧和刺激性氣味。
(3)印花機臺板印花過程應使用往下抽風裝置來收集有機揮發物,收集的廢氣就近接入廢氣處理系統。印花制網間及調漿間產生廢氣的部位進行單獨收集處理后高空排放。
(4)涂層廢氣可采用上吸罩、生產線整體密閉換風或車間整體密閉換風三種方式收集,推薦選用生產線整體密閉換風。涂層廢氣總收集率不低于95%。
(5)采用上吸罩收集,排風罩設計必須滿足《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GB/T16758-2008)要求,盡量靠近污染物排放點,除滿足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要求外,控制集氣罩口斷面平均風速不低于0.6m/s,確保廢氣收集效率。
(6)采用生產線整體密閉,密閉區域內換風次數原則上不少于20次/小時;采用車間整體密閉換風,車間換風次數原則上不少于8次/小時。
(7)周邊環境比較敏感的污水處理站,對污水處理構筑物的VOCs和惡臭污染物排放單元須加蓋密封,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8)VOCs污染氣體收集與輸送應滿足《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的要求,集氣方向與污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管路應有明顯的顏色區分和走向標識。
2.4提升治理水平
(1)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呼吸廢氣、含有機溶劑涂層調漿車間廢氣、涂層廢氣、定型廢氣、存在明顯刺激性氣味的后整理設備廢氣均應根據污染物特征選用合適的處理技術。
(2)有機溶劑調漿間、溶劑型涂層等廢氣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濃縮冷凝回收法處理,也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蓄熱式催化燃燒法;在污染物總量規模不大且濃度低、周邊環境不敏感的情況下也可聯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溫等離子法、光催化法、直接燃燒法等廢氣處理集成技術。溶劑型涂層膠使用企業的涂層廢氣VOCs處理效率不低于85%。
(3)定型廢氣宜采用機械凈化與吸附技術或高壓靜電技術等組合工藝處理,優先使用冷卻與高壓靜電一體化組合處理工藝、水噴淋與靜電一體化處理工藝。機械凈化包括冷凝、機械除塵、過濾及吸附等技術。定型廢氣總顆粒物去除率85%以上,油煙去除率80%以上,VOCs處理效率不低于95%。
(4)印花機臺板印花過程宜使用下抽風裝置收集有機揮發物,廢氣就近接入廢氣處理系統。
(5)蒸化機廢氣收集后宜就近接入廢氣處理裝置。
(6)溶劑型涂層整理企業液體有機化學品儲存呼吸廢氣原則上設置罐頂冷凝器后就近納入合適的廢氣處理系統。
(7)周邊環境比較敏感的污水處理站廢氣收集后可采用次氯酸鈉氧化加堿液噴淋、生物除臭法處理等處理技術達標排放。
(8)妥善、及時處置次生污染物。廢氣處理產生的廢水應定期更換和處理;更換產生的廢過濾棉、廢吸附劑、定型機廢油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范處置,防范二次污染。
(9)污染防治設施廢氣進口和廢氣排氣筒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口,安裝符合“HJ/T1-92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廢氣排放須滿足《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62-2015)及環評相關要求。
2.5強化環保監督管理
(1)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制度、廢氣監測制度、溶劑使用回收制度。
(2)落實監測監控制度,企業每年需開展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測,其中重點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于2次,廠界無組織監測不少于1次。監測指標須包含《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62-2015)所要求的限值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并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處理效率。
(3)健全各類臺帳并嚴格管理,包括廢氣監測臺帳、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帳、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臺帳(包括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況申報管理制度,包括出現項目停產、廢氣處理設施停運、突發環保事故等情況時,企業應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報告并備案。
3信息公開要求
3.1信息公開流程
縣(市、區)環保局定期統一公開納入整治的企業名單及整治進展,接受社會監督。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逐條對照本整治規范的要求,進行自查,認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規范要求后,開展監測。監測合格后進行整治績效評估,評估合格后填報信息公開表進行網上公示,并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備案,準備好相關備查資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視同完成整治。其中,重點企業需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治績效評估。
企業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結論;
c)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
3.2備案備查內容
(1)備案材料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報告;
c)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
d)監測報告。
(2)備查資料
企業除提供公開資料外,須準備如下資料隨時接受各方監督檢查:
a)整治方案及相關設計資料(含治理工藝流程圖,主要治理設備照片);
b)資質及認證資料(工程設計、污染治理、施工、安裝資質);
c)環境管理資料(廢氣處理設施相關運行管理制度及記錄保存情況)。
3.3監測要求
整治完成,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監測,監測報告為備案資料。在滿足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有關監測要求如下:
a)處理設施進、出口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處理設施VOCs凈化效率;
b)廠界無組織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等;
c)建議監測指標增加總VOCs。
4相關責任和職責
企業是環境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整治,依法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VOCs廢氣達標排放。按照新環保法要求進行信息公開。各地環保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發現整治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并列入環境信用黑名單,涉及廢氣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