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努力建設美麗浙江,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 國發〔 2013 〕 37 號 ) ,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思路與目標
以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業廢氣污染整治、城鄉廢氣治理等為突破口,堅持源頭治理、綜合防治,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通過五年時間的努力,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改善,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
; 到 2017 年,全省細顆粒物 (PM2.5) 濃度在 2012 年基礎上下降 20% 以上。
二、重點任務
( 一 ) 調整能源結構。
1.
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到 2017
年,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國家禁止的新建燃煤發電項目 ; 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 30
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實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潔凈煤使用率達到 90% 以上。
2.
創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全省縣以上城市建成區開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創建工作,禁燃區內不再審批新增燃燒高污染燃料工業鍋爐,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2014 年底前,天然氣覆蓋到的設區市城市建成區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2015 年底前,縣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 2017
年底前,縣以上城市建成區,除集中供熱鍋爐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 推進工業園區集中供熱和煤改氣。制訂工業園區 (
產業集聚區 ) 集中供熱建設方案,積極推行大電廠集中供熱模式,建設和完善熱網工程。 2015 年底前,全省工業園區 ( 產業集聚區 ) 基本實現集中供熱
;2017 年底前,全省工業園區 ( 產業集聚區 ) 全面實現集中供熱,熱網覆蓋區域內分散燃煤鍋爐全面淘汰。
2015 年底前,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等市淘汰
10 蒸噸 / 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淘汰 6 蒸噸 / 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 ;2017 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 10 蒸噸 /
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完成燃煤鍋爐、窯爐、 10 萬千瓦以下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改造任務,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4.
發展清潔能源。制訂天然氣開發利用方案,加快推進天然氣管網設施、汽車加氣站建設, 2015 年底前,實現縣以上城市供氣管網全覆蓋,天然氣年供應量力爭達到 150
億方左右 ; 到 2017 年,天然氣年供應量達到 240 億方左右。加快推進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 2015
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 4% 左右。安全發展核電,加快三門核電工程建設,到 2017 年,全省核電裝機容量達到 890 萬千瓦。
5.
提高外購電比例。加大省外電源合作開發力度,建立穩定的外來電基地,提高長期外購電比例,到 2015 年,實現 “外電入浙” 2000 萬千瓦左右 ; 到 2017
年,實現 “外電入浙” 3000 萬千瓦左右,外購電比例提高到 30% 左右。
6.
嚴格節能措施。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 ( 產值 )
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國家一級能效標準。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
— 電 — 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 二 ) 防治機動車污染。
1.
加強機動車管理。深入實施《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建立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嚴格新車和轉入車輛環保準入,強化車輛登記、檢測、維修、報廢全過程管理。鼓勵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加快推進公交車、出租車、低速汽車
(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 升級換代,限制低速汽車在城市中心區域行駛,加快淘汰老舊汽車。 2014
年底前,全面建成機動車環保檢測和監管體系,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全面實行黃標車區域限行 ;2015 年底前,全省全面淘汰黃標車。
2. 提升燃油品質。 2013
年底前,供應國Ⅳ標準的車用汽油 ;2014 年底前,供應國Ⅳ標準的車用柴油 ;2015
年底前供應國Ⅴ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行為。
3.
大力發展清潔交通。采取財政補貼等措施,大力推廣清潔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純電動等新能源汽車,全省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達到
30% 以上,其中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臺州等國家和省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達到 50% 以上。全省在用營運公交車每年完成清潔能源改造
10% 左右。
4.
實施道路暢通工程。實施公交優先戰略,加快推進軌道交通建設,加強步行道、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倡導拼車、通勤班車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到 2017
年,設區市中心城區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達到 30% 以上,杭州、寧波、溫州等市力爭分擔率更高。采取高峰限行、鼓勵綠色出行、加快推進 ETC
工程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促進道路暢通。交通擁堵嚴重的城市,可實施機動車總量控制,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增長速度。力爭城市機動車總運行時間削減 10—20%
。
( 三 ) 治理工業污染。
1. 實施脫硫脫硝工程。 2014
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熱電企業脫硫工程建設,鎮海煉化催化裂化裝置完成脫硫設施建設并投運。 2015
年底前,所有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全省所有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完成脫硫設施建設或改造。
2015 年底前,所有火電機組 ( 含熱電,下同 )
、水泥回轉窯完成煙氣脫硝治理或低氮燃燒技術改造設施建設并投運,所有火電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在 2014 年 7 月 1 日前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23—2011) 規定的濃度限值。 2017 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電機組必須采用煙氣清潔排放技術,現有 60
萬千瓦以上火電機組基本完成煙氣清潔排放技術改造,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標準要求。
2.
治理工業煙粉塵。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統一執行國家新標準,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等環杭州灣地區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未達標的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期限完成升級改造。
2014 年 7 月 1 日前,所有火電機組 (65 蒸噸 / 小時以上鍋爐 ) 要完成提標改造并嚴于國家標準要求。 2015
年底前,全省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基本完成除塵設施建設或改造,全面消除煙囪冒黑煙現象。
3.
實施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加快實施《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 2013 年底前,完成印染行業定型機廢氣整治和加油站油氣回收工作。 2015
年底前,完成方案確定的重點整治工程建設,完成重點污染源、重點行業集聚區的綜合整治與驗收, VOCs 排放量削減 18% 。 2017
年底前,完成印染、煉化化工、涂裝、合成革、生活服務、橡膠塑料制品、印刷包裝、木業、制鞋、化纖等 10 個主要行業的 VOCs 整治,基本建成 VOCs
污染防控體系, VOCs 排放量削減 20% 以上。
( 四 ) 調整產業布局與結構。
1.
嚴格產業準入。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全省禁止新建 20 蒸噸 /
小時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壓縮成型生物質燃料鍋爐。原則上城市建成區不新建以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城市建成區以外,鼓勵以壓縮成型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項目建設。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產能過剩行業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者減量置換。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
( 產值 ) 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2.
優化區域布局。加快對城市建成區內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氣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改造,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設區城市建成區于 2014
年底前、縣以上城市建成區于 2015 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氣重污染企業關停或搬遷工作。 2017
年底前,全省縣以上城市建成區全面完成大氣重污染企業關停或搬遷工作。
3.
淘汰落后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分區域明確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2014 年底前,完成
“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2017 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 (2013—2017 年 )
》,全面完成落后產能淘汰任務。淘汰產能目錄向社會公布。
4. 推行清潔生產。 2015
年底前,對全省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 到 2017 年,以上重點行業的排污強度較 2012 年下降 30%
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涂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5.
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到 2017 年,全省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 2012 年降低 20% , 70%
以上的國家級園區和 50% 以上的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化再生比重達到 40% 以上。
( 五 ) 整治城市揚塵和煙塵。
1.
控制施工揚塵。研究制訂揚塵污染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揚塵管理機制,積極創建綠色工地,實施施工工地封閉管理,做到施工現場圍擋、工地砂土覆蓋、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灑水、出工地運輸車輛沖凈且密閉、暫不開發的場地綠化、外腳手架密目式安全網安裝
“七個 100% ”落實,建立對違法違規企業的長效制約機制,施工單位因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錄入“浙江省建設市場行政監察管理信息系統”
,并在浙江省建設信息港予以公示。
2.
控制道路揚塵。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逐步推行衛星定位系統。強化道路揚塵治理,逐步減少城區裸露地面積,探索建立城鄉一體的道路路面保潔機制,著力提高城鎮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到
2015 年、 2017 年,全省縣以上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分別達到 45% 以上、 50% 以上。
3.
控制餐飲油煙。禁止在未經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居民樓或商住樓內新建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所有產生油煙的餐飲企業、單位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確保凈化裝置高效穩定運行。
2014 年底前,設區市市區全面完成餐飲油煙治理 ;2015 年底前,縣以上城市城區全面完成餐飲油煙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長效監管機制。
4.
建設煙塵控制區。禁止露天焚燒生活垃圾、工業邊角料。嚴格控制露天燒烤。加大煙花爆竹禁燃力度,嚴禁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外燃放煙花爆竹。對有煙粉塵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場、露天煤堆場等實施封閉管理,確實無法封閉的,應建設防風抑塵設施。
2015 年底前,全省全面建成煙控區。
5.
控制裝修和干洗廢氣污染。嚴格執行揮發性有機溶劑含量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民用建筑內外墻體涂料強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裝修倡導使用水性涂料。干洗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洗染業管理辦法》,新開洗染店或新購洗染設備的,必須為全封閉式干洗機并增加壓縮機制冷回收系統
; 在用干洗設施要進行治理,強制回收干洗溶劑。 2015 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業廢氣治理。
( 六 ) 控制農村廢氣污染。
1.
禁止秸稈焚燒。制訂秸稈及農作物廢棄物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加快推進秸稈及農作物廢棄物綜合利用,鼓勵秸稈資源化、商品化。力爭到 2017
年,基本實現秸稈還田和多元化利用,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 90%
以上。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長效監管機制,充分利用衛星遙感加強秸稈焚燒監控,嚴防隨意露天焚燒秸稈。
2.
控制農業氨污染。積極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和減量增效技術,大力推廣有機肥,引導農民科學施肥,著力提高肥料利用率,減少農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揮發量。
3. 實施采礦粉塵和廢棄礦山治理。 2015
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場要落實揚塵、粉塵控制措施。對已關閉廢棄礦山開展矸石山和危巖治理,并進行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到 2017 年底,已關閉廢棄礦山治理率達到
90% 以上。低丘緩坡、林地開發要及時植樹復綠。
4. 實施綠化造林工程。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深入實施“
1818 ”平原綠化行動,加強生態公益林、防護林建設,增強森林生態功能。到 2015 年,全省完成新造林 260 萬畝,森林覆蓋率達到 61% 以上。
三、保障措施
( 一 )
明確政府責任。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省政府與各市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地政府。各市、縣 ( 市、區 ) 政府于
2014 年 3 月底前制訂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并逐年制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各有關單位要各負其責,制訂實施各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 二 )
嚴格督查考核。嚴格實施《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考核辦法》,考核結果作為當地政府領導班子政績評價的重要依據,并與建設項目審批以及財政資金獎懲結合,考核結果要公開發布,接受公眾監督。
2015 年省政府對本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對推進工作不力、沒有完成階段性任務的有關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
( 三 )
完善政策法規。修訂《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訂《浙江省重點工業行業揮發性有機廢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地方排放標準。研究制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準入條件和產業準入目錄。制訂實施餐飲油煙、工地及道路揚塵、礦山粉塵等管理規范。
( 四 )
強化激勵機制。創新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物價、信貸、用地等政策措施,實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煙粉塵減排電價,完善天然氣價格政策,有效推進節能環保和清潔能源利用。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對脫硫脫硝工程、火電清潔化改造、燃煤鍋爐淘汰、煤改氣、有機廢氣污染治理、黃標車淘汰、機動車油改氣、
“兩高”行業企業退出等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
( 五 )
強化監管執法。積極開展各類執法檢查,始終保持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加強對火電廠用煤總量、煤質以及餐飲、干洗、露天焚燒廢棄物等生活源的監管。各地對未完成整治的企業,要從新項目準入、排污許可證核發、各類評優及資金補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約
; 對拒不執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
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 六 )
加強預警應急。各地要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省和各設區市政府要及時制訂《天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細化大氣重污染源清單。加快大氣復合污染監測、評價、監管、信息、應急、監察及機動車排污監控等能力建設,健全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發布和預報制度。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的監測預報和重污染天氣預警應對工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并視情漸次實施大氣重污染源限產限排和停工停產,以及機動車限行、揚塵控等措施,防止大氣污染的蔓延。
( 七 )
加強區域協作。落實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加強與周邊省市的協作,組織實施聯合檢查執法、資源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協調解決跨區域大氣環境突出問題,及時通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提高跨區域大氣污染應急聯動、協作處置的能力。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相應的重污染天氣防治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
( 八 )
強化科技支撐。開展大氣復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關,加強區域大氣復合污染特征、形成機制、來源分析、健康影響、大氣污染預報和治理技術等方面的基礎性研究。大力引進培養新興產業、生態環保產業的高層次創新人才和團隊。發展環保公共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積極開發推廣脫硫脫硝、高效除塵、
VOCs 治理等關鍵技術,創新發展清潔能源,大力發展環保產業,以重點示范工程建設帶動重點行業節能環保水平提升。
( 九 )
動員社會參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不斷增強全社會大氣污染防治意識。加強信息公開、暢通舉報渠道,創設有利于公眾參與監督的各種載體。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積極參與環保行動,形成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共同改善空氣質量。